經文:提後二:21、林後七:1
「人若自潔,脫離卑賤的事,就必作貴重的器皿,
成為聖潔,合乎主用,預備行各樣的善事。」(提後二21)
聖經一方面告訴我們,基督徒是一個已經成聖的人,
例如保羅稱哥林多信徒為「聖徒」因為神使耶穌基督成為我們的聖潔。
神在基督裡面看我們乃是一個聖潔的人。
但另一方面,聖經卻又吩咐我們「追求聖潔」(來十二14),
因為我們雖然在基督裡已經成聖了,
但在實際的生活經歷上,並沒有真正活出聖潔的生命,
我們隨時仍有犯罪的可能,所以我們仍要追求過聖潔的生活,好與我們所得的地位相稱。
在此讓我們提出若干生活上的實例,略說明在實際生活上聖潔是怎麼回事。
一、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
「凡事都不可虧欠人,惟有彼此相愛要長以為虧欠……」(羅十三8)
什麼是虧欠的罪?不單是借了別人的錢不還,叫做虧欠人。
例如託人購買物品並未先給他錢,買了以後又不盡快給錢,
使別人心裡作難,不知是否該向你開口……這就是虧欠人了。
曾有一位姊妹,家裡雇了兩位工人,每個月總要等到工人開口向她要工錢才給他們。
雖然工人開口她就給了,但為什麼一定要等到人家開口才給錢呢?
應當給人的工錢為什麼不按時給人呢?這也是虧欠人的罪。
有不少的基督徒會犯下這類的罪而不自覺。
弟兄姊妹,「凡事都不可虧欠人」,並非只在某些我們以為是重要的事上不虧欠人。
一方面我們要在凡事不虧欠人,
另一方面卻要「常以為虧欠」的態度對待人,才合乎愛心的原則。
一個常常虧欠人的基督徒,必定是一個不能發光的基督徒,必定在人面前失去見證。
二、 在小事上忠心
「在最小的事上忠心,在大事上也忠心;在最小的事上不義,在大事上也不義。」
這是主耶穌在路加福音十六章10節中所要求我們的事,為要我們能在小事上忠心。
許多人總是要求別人為他辦事,卻從來不會替別人辦事。
求人求得很周到,為別人辦事卻完全沒有責任心。
曾有一位姊妹,讀大學的時候受託要將羊毛大衣和圍巾帶給朋友的妹妹。
剛開始認真的去找了,卻找不到人,
幾個星期過後她就放棄尋找,並將衣服拿來給自己穿。
幾年過後,再一次特別的聚會中,她巧遇了朋友的妹妹,
上帝讓她看見自己的罪,於是她在上帝認罪悔改,並決定賠償這位朋友的損失。
如果我們無法在小事上忠心,我們也就不能被上帝使用作大事。
我們每天的生活,就是上帝要我們學習忠心的「小事」;
若我們在每一件小事上聖潔,就是實際的成聖了。
三、 離開不法和不潔
「只因不法的事增多,許多人的愛心才漸漸冷淡了。」(馬太福音廿四章12節)
在我們的生活中,有一些事雖然不算是大罪,
但卻屬於不法,不能使我們在清潔上作榜樣。
我們若要追求成聖的生活,就必須勝過以下這一類的罪。
1.拾遺不報。
比方說,某人在無意中撿到的一張捷運優遊卡,
裡面還有500元的金額,他便留著自己用。
理由是,優遊卡是在路上撿到的,又不曉得如何找到遺失的人,
裡面還有金額,不用是一種浪費。
這樣的理由似乎沒什麼不對,但是身為一個基督徒,卻不應當如此。
當我們拾獲東西,因盡量設法物歸原主,
若實在無法找到物主,也應當將拾獲的東西買下來,把錢捐獻在慈善的工作上。
2.侵犯別人的權益。
如果我們借用了別人的東西,卻未先經過別人的同意,
私自取用,這就是一種小小的「不法」。
由時我們跟別人借了東西,卻沒有按時歸還,
或是根本就忘了要歸還,這都是小小的「不法」。
這樣也是會讓我們失去了好見證。
3.在買賣和金錢上貪心。
我曾經聽過這樣的見證,
有某位信徒去市場買東西,拿了100元買50元的東西,卻找回了450元;
因為店員誤以為他拿的是500元,他還為此感謝上帝讓他多賺了錢。
我很訝異,他竟然為此做見證,而不是將錢歸還店員。
這是貪心不法的行為,是上帝不喜悅的事,不應該是見證,而是要感到羞愧才對。
4.在小事上不負責任。
我曾在某個特別的聚會當中,
看到一位弟兄不小心把坐在前座姊妹的外套撥到了地上;
照理說他應該隨手撿起來,並說聲對不起,
但他可能覺得麻煩,反而就將前座姐妹的外套順腳踢到了椅子底下。
這樣的事,雖然這是很小的事,但卻顯出了人的不負責任、邪惡的心。
四、 結論
彼得前書二章9節說:
「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,是有君尊的祭司,是聖潔的國度,
是屬神的子民,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光明者的美德。」
如此,我們可知,上帝期望我們聖潔,並且能夠在小事上盡忠,有所長進。
我們得救是憑著耶穌的保血,一次洗靜我們所有的罪;
但我們事奉上帝卻是每天的,我們必須經常過著聖潔的生活,
當我們自願在日常生活上脫離卑賤的事,我們就能夠作為貴重的器皿。
~以上為轉貼文章~